2026 雲林縣生育津貼:出生領多少?
生育補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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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籍雲林縣的家庭,第 1 胎出生時可領 13 萬元:中央生育補助 10 萬元,加上雲林縣生育津貼 3 萬元;第 3 胎起合計 20 萬元。兩筆由不同機關發放,可以一起領。
中央生育補助:每胎補到 10 萬元
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的,政府會補上你原本社會保險生育給付的差額,不管保的是哪一種,每胎都補足到 10 萬元。
| 身分 | 領取方式 |
|---|---|
| 勞保被保險人 | 原勞保生育給付 + 政府加給,合計 10 萬元 |
| 國保被保險人 | 原生育給付 42,206 元 + 加給 57,794 元 = 10 萬元 |
| 農保被保險人 | 原農保生育給付 + 政府加給,合計 10 萬元 |
| 未參加勞保/國保/農保/公保/軍保者 | 直接領取每胎 10 萬元 |
這筆不用另外申請,請領生育給付時就會一併補足。多胞胎按比例增給,雙胞胎就是 20 萬元。同一次生產同時符合好幾種保險的條件時,只能擇一請領。
- 公保被保險人:公保生育給付加上差額補助,合計同樣補足到每胎 10 萬元,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,由服務機關、學校的人事單位向臺灣銀行申請。
- 軍職人員:由國防部另訂規定,請洽服務單位。
各種身分怎麼領、加保天數不夠怎麼辦、申請期限與查進度,見中央生育補助:每胎 10 萬元誰可以領?
雲林縣生育津貼:第 3 名起 10 萬元
這筆依《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》發放、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。
|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| 雲林縣生育津貼 | 加上中央 10 萬 |
|---|---|---|
| 第 1 名、第 2 名 | 3 萬元 | 13 萬元 |
| 第 3 名以上 | 10 萬元 | 20 萬元 |
- 新制:第 3 名起 10 萬元是 115 年 1 月 5 日修正的新制,從 115 年 1 月 1 日出生的寶寶開始適用。縣府新聞稿也提到會送 3 大包尿布當見面禮。
- 怎麼算第幾名:依媽媽生產的第幾名新生兒計算,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的為準。雙胞胎、多胞胎怎麼算,要點沒有寫,申請前可以先問戶政事務所。
- 114 年以前出生:申請期限(出生後 6 個月)都已經過了。
- 誰申請:爸爸或媽媽。委託別人辦要附委託書。
- 要設籍多久:寶寶出生時,爸爸或媽媽其中一方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 8 個月以上。中間遷出再遷入的,要重新起算。官方沒有提到可以併計其他縣市。
- 113 年 6 月 30 日(含)以前就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的,適用修正前的規定。
- 寶寶也要登記:要在雲林縣辦妥戶籍登記。
- 什麼時候要申請:出生後 6 個月內,逾期視同放棄。要附國外證明文件辦戶籍登記的,最晚 1 年。
- 去哪裡辦:雲林縣任一戶政事務所。
- 要準備什麼:身分證、印章、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。
- 怎麼入帳: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後,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。要點沒有寫是現金還是匯款。
兩筆可以一起領。 雲林縣政府 115 年 1 月 5 日的新聞稿引述社會處長說明,這項補助不會與中央補助互斥,中央與地方的補助都可以領到。
懶人包:第 1 胎在雲林縣,出生後要做的事
以第 1 胎、父母設籍雲林縣、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、一般家庭為例,第 3 胎起金額大幅提高,見上方表格。
| 補助 | 金額 | 怎麼申請 |
|---|---|---|
| 中央生育補助 | 10 萬元 | 不用另外申請,請領生育給付時就會補足 |
| 雲林縣生育津貼 | 3 萬元 | 出生後 6 個月內,辦出生登記時一起申請 |
| 合計 | 13 萬元 |
- 公保、軍職:公保由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申請,軍職人員請洽服務單位。
- 要帶什麼:身分證、印章。
- 設籍提醒:設籍要在寶寶出生時滿 8 個月,而且中間不能遷出。
接下來:每個月還能領什麼?
寶寶出生後,每個月可以領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,要看你自己帶還是送托。詳見雲林縣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:每月領多少?
資料來源
| 項目 | 來源 | 該頁更新日期 |
|---|---|---|
| 中央生育補助(10 萬) | 勞工保險局、衛福部社會保險司 | 115-05-07 |
| 中央生育補助(勞保適用對象) | 勞動部 | 114-09-18 |
| 中央生育補助(公保差額補助) |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(人事行政總處) | 114-12-31 |
| 中央生育補助(軍職人員) | 行政院院會議案:擴大生育補助方案 | 114-09-18 |
| 中央生育補助(同一次生產只能擇一請領) | 勞保局: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Q&A | 115-06-22 |
|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| 雲林縣法規查詢系統 | 115-01-05 |
| 第 3 胎加碼至 10 萬元、可與中央併領 |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新聞稿 | 115-01-05 |